信息來源: 發(fā)布日期:2021-01-13 00:00:00 點擊量:6680
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
徐圩質安罰字〔2021〕第1號
當事人:湖南對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
單位地址:長沙市芙蓉區(qū)八一路10號天佑大廈10樓
統(tǒng)一信用代碼:91430000183767537H
經查:2020年12月18日抽查發(fā)現,你單位承建徐圩新區(qū)第二水廠及配套管網二期工程期間,中標項目負責人盛莉不在崗,樁基工程施工報驗程序不完善,清水池建筑材料(預制方樁)使用前未及時進行檢驗,未按規(guī)定及時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,且施工過程中存在基樁意外斷裂和第三方檢測不合格現象。
以上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:
1.2020年12月18日建設單位江蘇方洋水務有限公司報告1 份;
2.2020年12月23日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許龍光調查筆錄1 份;
3.2020年10月23日監(jiān)理單位總監(jiān)代表樊乘風調查筆錄1 份;
4.2020年10月23日建筑材料生產單位(建華建材連云港有限公司)區(qū)域經理尉歡調查筆錄1份;
5.2020年10月23日施工單位副總經理助理張久遠調查筆錄1份;
你上述行為違反了《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第十九條“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義務:(一)按照規(guī)定配備相應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、檢測儀 器并規(guī)范標準,項目經理不得擅自變更和離崗.....;(三)對進場的建筑材料、構配件、設備以及預拌混凝土、砂漿進行檢驗, 并如實填寫書面記錄,由專人簽字;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;(五)及時、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,并符合有關規(guī)定要求,不得弄虛作假”等有關規(guī)定,應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。
2020年12月28日本機關以直接送達方式送達《連云港市城鄉(xiāng)建設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徐圩質安權告字〔2020〕第46號),你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,在規(guī)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、申辯,也未要求聽證,視為放棄上述權利。
根據《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五條“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(guī)定,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:(四)未及時、同步按照規(guī) 定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,或者弄虛作假的。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責令你限期5天改正,并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,請你保證中標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,并調整經驗豐富的現場負責人到場協(xié)助管理,同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,編制清水池等單體樁基檢測方案,擴大檢測比例,確保工程質量。
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限期為: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(末日為節(jié)假日順延)到中國銀行連云港徐壞支行交 清上述款項,收款人:國家東中西區(qū)域合作示范區(qū)(連云港徐圩新區(qū))財政局,賬號:536560143109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五十一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,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申請復議,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人民法院起訴。不申請復議或起訴,又不履行本決定的,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復議或訴訟期間,本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。